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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7 浏览量:1354
不动产登记错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登记错误;二是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登记错误,此种情形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能无过失,也可能与申请人恶意串通。对此两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需先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
《物权法》确立的这种无过错责任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登记机构的强制责任保险和登记赔偿基金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让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登记机构承担数额巨大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不利于其正常高效运转。因此,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仍有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通过立法进行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