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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产品包装质量的基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0   浏览量:848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包装质量,规定了必须达到的要求,包括:

  (1)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即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产品损坏。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各项。例如,毒品、限剧药物必须在产品包装的显著部位,用黑色标注“毒”或者用红色标注“限剧”字样,并附有剧毒品的相应警示标志。对于危险品,应当在显著部位用红色标注“爆炸品”或者“易爆品”等字样,并附有相应警示标志。对于有毒或者腐蚀性物品,必须用黑色加注“切勿入口”等字样。对于装卸、搬运操作或者存放保管条件有相应要求或者应提出注意事项的产品,应当醒目标明“向上”、“防潮”、“防雨”、“小心轻放”、“防晒”、“冷藏”、“怕压”等字样。对于农药等含有害、有毒物质的产品,包装容器必须密闭,不得有外溢、渗漏、脱盖、破损等问题,防止污染或者损害人体健康与安全。对于含有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的物品,其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严加防护和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

·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含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等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规定

· 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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