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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后报告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839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疫情后报告的规定。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负责国境口岸的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测任务的独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承担着本行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条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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