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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三十六条: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通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772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通报的规定。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可造成动物间流行,在一定条件下可感染人的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血吸虫病等。

  人畜共患传染病既可能在人间流行传播,也可能在动物间流行传播,还可能同时在人间、动物间流行传播。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就必须在人间和动物间共同开展防治措施。人畜共患传染病最初的发现往往是先从动物开始,之后才感染到人,所以,对动物间疫情的监测工作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可以提前预知可能在人间的流行,还可以通讨预防控制传染病在动物间的传播,防止传染病在人间的传播。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发生需要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缺一不可。因此本条规定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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