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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四十四条:为控制传染病,防止因交通运输而导致传染病扩散蔓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733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为控制传染病,防止因交通运输而导致传染病扩散蔓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传染病具有传播扩散的特征,可由一个地区,经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列车及其他车辆)、乘运交通工作的人员、运送的物资等途径,发生传染病的相互传入、传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国内的人员物资交流频繁,因此,防止经交通运输导致传染病扩散的意义越来越明显。

  交通卫生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出疫区人员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检查和观察,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交通工具及物品、病媒生物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限制疫区与非疫区间的交往等,检疫工作一般分国内卫生检疫和国际卫生检疫,为了保证交通检疫工作的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检疫处理。

  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以作为本法的配套法规。我国1998年,已经制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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