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五十六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程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687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程序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的一般性程序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其中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活、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依据的行政法规主要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一般性程序要求包括三个方面:1.不得少于两个工作人员;2出示执法证件;3.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二、卫生执法文书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对卫生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制作要求、文书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卫生执法文书适用于现场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卫生执法文书格式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的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意见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通知书、封条、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产品样品确认书、技术鉴定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置单、物品清单、案件处理审批表、调取证据清单、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其他相关证明、行政受理文书、原始文档保存等。

  填写执法文书时应注意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卫生行政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8499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