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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七十七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1203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本次修改过程中增加的一个条款。首先,总结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中发生的民事损害情况,有必要在本法对民事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因传染病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比较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条款,就为处理因传染病造成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本法不宜详细规定民事责任。有关传染病引起的民事纠纷种类非常多,有些还非常复杂,因此本条只作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等具体问题,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理解本条,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由于本条是民事责任,而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传染病防治的职权时,即使有赔偿也是国家赔偿,不是民事赔偿,因此这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名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本条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集中规定,因此本条中“单位和个人”包括所有因为传染病传播、流行而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公民等等。

  第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本条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和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如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第二十三条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违反这些规定,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给他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由上文可知,本条中的民事责任一般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由于传播传染病、使传染病流行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有关兴建大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有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传染病患者的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医院内感染,从而使得公民被传染上传染病;二是由于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医源性感染,如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血液不合格等,从而使得公民被传染上传染病。采供血机构构成侵权主要是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导致他人感染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构成侵权主要是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制品等,导致他人感染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有关兴建大型工程的建设单位的侵权责任,主要发生在本法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单位未执行该条的有关规定,擅自建设导致了传染病发生,使他人感染传染病。有关公共场所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下:一是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从而导致了有关人员感染传染病;二是未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雇佣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从而导致他人感染传染病。传染病患者的侵权责任主要发生在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隔离治疗措施,从而导致他人被传染上传染病的情形。

  第四,本条规定民事责任,并不是以民事责任取代刑事责任。有的意见认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了传染病的传播。流行,不仅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还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仅仅规定民事责任,容易给人以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责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误解。在国务院提交审议的修改稿中,本条是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后被删去了。之所以删去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本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已经就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如果在第七十七条中再规定,就有重复规定的嫌疑。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在本条中规定刑事责任,就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使人认为本条仅仅是针对本章前文未列举的普通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等单位,从而产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是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怀疑。同时,考虑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无论本法规定与否,都不影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条仅规定民事责任是有考虑的,并不是要以民事责任取代刑事责任。

  第五,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何者优先的问题。有的意见提出,在本条中应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考虑到传染病造成的侵权损害,往往后果比较严重,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衔接上应当先支付有关民事赔偿,然后再支付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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