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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及其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24   浏览量:535  
  

  流押条款,是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但从条文表述看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如果流押条款是有效的,抵押权人就可以直接根据约定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

  但是,流押条款仍会产生“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如债务人甲以其价值100 万元的房屋向乙提供抵押,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就将该房屋抵给乙。在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如乙认为该房屋价值高于100 万元的,可以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如果甲同意的,意味着双方达成了折价协议,符合《民法典》有关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的规定。如果甲不同意,可以请求拍卖、变卖(当然须承担相应费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用以优先清偿债务,并实行多退少补。当然,如果乙认为房屋价格下跌了,也可以请求拍卖、变卖该房屋(此时,乙需要支付拍卖、变卖费用),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请求甲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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