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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31   浏览量:1423  

  

  抵押财产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变现的价款可能超出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不足清偿债权,超过的部分归谁所有,不足部分由谁来清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仅以最终实现债权为目的,因此,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于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应当归抵押财产的原所有人即抵押人所有;如果其价款还不足以清偿债权,由于抵押人已就其抵押财产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清偿。例如,甲向乙贷款1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为甲作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住房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12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2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8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2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 抵押权实现的事由、方式和程序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的规定

·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担保范围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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