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7-13   浏览量:196  
  
  【颁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23-05-23
  【实施日期】2023-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20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分则(略)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057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