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12-29   浏览量:172  
  


  王某良等人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王某良,青岛市某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

  臧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军,青岛市某信息公司员工。

  臧某新,青岛市某货运代理公司员工。

  秦某,青岛市某物流公司员工。

  刘某,青岛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20年,王某良与王某欣(另案处理)、王某军等人为多家农产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王某良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5.3亿余元。王某军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青岛某农产品公司(另案处理)采取低值高报的方式虚增农产品的出口总价,在境内将人民币汇入王某良等人控制的账户购买外汇,王某良等人按照约定的汇率通过境外账户将美元汇入某农产品公司指定的账户。某农产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2126万余元。

  2015年至2020年,臧某与臧某新、秦某共同为王某军、刘某等人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其中,臧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3.7亿余元。臧某新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秦某为臧某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外汇资金共计美元125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8807万余元。刘某控制的账户兑换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6957万余元。

  2022年11月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良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臧某新、秦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宣判后,王某良、臧某、王某军提出上诉。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2020年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经调查发现,青岛某农产品公司通过地下钱庄实施农产品低值高报骗取国家税款补贴涉嫌犯罪,并将该线索移交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针对涉案人员及账户众多、资金流转量巨大、境外资金账户取证难等情况,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涉案人员关系、外汇买卖与骗取退税的关联等方面侦查取证。(1)以已在外省被刑事处罚的王某欣控制的非法买卖外汇账户为突破口,梳理可疑买卖外汇账户和可疑人员,结合证人证言、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证据,公安机关据此排查出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的王某良等6人。(2)调取3000余个银行账户的1000万条银行交易明细,为进一步开展资金分析奠定基础。(3)对关联犯罪同步侦查,形成相互支持的证明体系。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部分,针对某农产品公司在骗取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真实业务退税,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情况,确定以某农产品公司购买外汇虚假结汇的数额为基础,根据农产品最低出口退税率,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对于非法买卖外汇部分,出口农产品公司境内账户明细证实向王某良、王某军、臧某等人控制的账户支付人民币购买外汇的事实,结合某农产品公司的虚假出口结汇数额、公司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查明王某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王某良等6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市南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外汇掮客赚取差额,境内人民币账户与境外外汇账户不发生直接关联。在境外资金账户查询不到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制的他人境内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进行重点梳理。根据已经处理的同案犯、犯罪嫌疑人和外汇提供者等人的言辞证据,确定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账户,对账户的支出数额、收入数额进行汇总、比较,发现支出数额普遍低于收入数额,故将支出数额初步作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同时考虑到账户进出资金量大,在没有境外账户直接关联和缺少转账具体用途的前提下,将其中的正常业务往来金额、无证据证明系涉案交易的金额扣除,最终认定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二是督促退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重点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建议的影响,通过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开展沟通,促使臧某新、秦某、刘某3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违法所得。

  2021年10月2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良等6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和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主要包括:同案犯王某欣、王某军作虚假供述,王某良持有的熟人银行卡是协助朋友拉存款或是交给涉案农产品公司走流水,王某良的电脑没有用于作案,调取的电子数据无法证明由其操作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但王某军提出应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交易金额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臧某提出指控犯罪数额中包含的真实交易应予扣除。

  公诉人综合事实证据答辩指出,王某欣和王某军的多份供述均证实王某良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王某良的亲属证言证实将银行卡交给王某良使用,结合王某良控制的银行账户与王某欣、王某军控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王某良与王某欣、王某军共同实施了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侦查机关依法对王某良的电脑、手机进行了电子数据勘验等证据证实,王某良使用自己的电脑、手机进行转账操作非法买卖外汇。关于王某军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未将其服刑期间的银行流水数额予以认定。关于臧某的犯罪数额,检察机关指控时已经将正常业务数额从中扣除。

  (四)行政处罚

  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本案涉及的11个地下钱庄交易对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共计7020万元。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关联犯罪。非法买卖外汇为骗取出口退税境内外资金循环提供了支持,不仅破坏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而且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额损失,应当注重全链条打击。对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应当根据与骗取出口退税人是否事先通谋、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其他帮助行为等,判断其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对于证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但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科学审查海量资金交易记录,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往往涉及海量资金交易数据。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可能涉案的银行账户流水基础上,根据外汇出售人、犯罪嫌疑人、提供账户人、换汇人等人的言辞证据等,梳理出用于买卖外汇的银行账户,区分正常资金往来和缺少证据证实的可疑资金交易,为准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依据。检察机关在引导取证时,要建议侦查机关委托司法审计时明确审计标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的特点,分类审计交易数额。

  3.全面惩治非法买卖外汇黑灰产业,整治行业乱象。骗税企业通过地下钱庄买入外汇虚假结算骗取国家退税,扰乱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外汇管理部门、税务、公安机关等联合打击非法买卖外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形成对行业的警示和示范效应,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和良性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张某群、吴某锐等人非法经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张某群、郑某华、王某,分别系常州市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管理人、财务会计。

  顾某杰,上海乐某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

  吴某述,从事个体外贸经营。

  吴某锐、马某建,分别系香港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员工。

  龚某森,江西彭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某公司”)等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张某群与郑某华等人实际控制、管理的宝某公司等,以价值低的翻译机、陀螺仪等电子产品冒充高价值货物,串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乐某公司顾某杰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宝某公司等将上述电子产品以虚高价格销售给乐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与张某群等人通过吴某述联系的吴某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报关出口,并由吴某述负责将货物运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作为废品处理。在资金方面,张某群先将人民币汇至吴某锐控制的境内账户,再由吴某锐通过控制的境外公司将对应的美元汇至乐某公司,作为虚假购买出口产品的货款。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结汇,在申报并骗得出口退税款后,按宝某公司等开具发票的票面金额向张某群方付款,形成资金闭环。经查,张某群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人民币3663余万元,吴某述、顾某杰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非法经营

  吴某锐伙同马某建按照事先约定,在境内收取张某群等人支付的人民币,在扣除佣金后再将其境外贸易获取的美元或从他人处购得美元,通过实际控制的顺某公司等境外公司作为虚假出口购货款转账至乐某公司,完成人民币与美元的跨境非法兑换。经查,吴某锐等人非法兑换人民币1.8亿余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虚假出口同时,张某群与郑某华为宝某公司等虚增增值税进项抵扣,安排财务会计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让龚某森实际控制的彭某公司等10家公司虚开5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25万余元,税款318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张某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判处郑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判处吴某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顾某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龚某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吴某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马某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某群、龚某森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2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前介入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立案侦查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进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虚构外汇资金流、自卖自买骗取出口退税开展侦查取证。(1)全面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明确各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充当角色和所起作用,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一并查处。(2)梳理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的用于实施犯罪的账户资金流向,结合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证据区分正常经济往来和非法资金往来,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查清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及违法所得。(3)查清骗税具体过程,围绕货物流,全面调取宝某公司等原材料进货单,摸清生产工艺及成本,查明关于出口货物的加工过程、价值、用途、去向;围绕资金流,查明涉案资金的来源、人民币与美元兑换的过程、骗得税款的去向、各环节的非法获利情况;围绕发票流,查明宝某公司等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与上游开票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货物往来。(4)查明吴某锐等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共犯,围绕吴某锐等人对外贸易既往交易习惯、是否明知货物具体去向等,调取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

  (二)审查起诉

  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以张某群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张某群等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宝某公司等,以低劣电子产品作为出口“道具”,让他人为自己虚增增值税进项,再串通乐某公司外贸部经理顾某杰,通过乐某公司实施虚假货物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张某群、吴某述、顾某杰等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骗税资金流关键环节的吴某锐等人,武进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是虽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锐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其境内收取本币、境外兑付外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以及汇率变化,导致以吴某锐等人支出的美元作为非法经营数额难以精确认定,且张某群、吴某锐等人控制账户多达70余个,二人对控制账户资金情况供述模糊,犯罪数额难以认定。检察机关调整证据审查思路,以吴某锐所收人民币金额作为认定基础,比对从张某群处扣押的账本所记载的汇兑支出记录,与从各行为人手机提取的汇兑转账截图,结合吴某述、吴某锐等人的供述,认定吴某锐接收的张某群转账钱款均用于非法汇兑,且能够排除系其他经济往来。

  2021年3月25日,武进区检察院以张某群等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龚某森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某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查清资金用途,依法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数额通常因涉外证据难以固定、利率变化、交易信息庞杂等因素而难以精准认定。检察机关应注重梳理行为人控制账户的资金流向,引导侦查机关根据取证情况做好资金分类统计工作,综合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言辞证据等,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对于境外外币资金难以查证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证明境内账户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均用于非法兑换外币的,应当直接按照境内人民币交易数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2.全面取证,全链条打击金融外汇犯罪黑灰产。非法买卖外汇通常为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成为滋生黑灰产业的土壤。办理相关跨境犯罪时,要注意审查发现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线索。外汇行政执法要聚焦涉嫌违法违规资金流,发挥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优势,严厉查处利用境外关联公司虚假结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围绕资金来源、去向、用途等全面引导取证、加强证据审查,尽可能查清犯罪链条上的全部犯罪事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11日发布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8533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