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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3 浏览量:121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明知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移交司法机关,而故意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何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解释。
实践中应注意,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如果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构成犯罪应当提交立案进行刑事侦查的,不移送,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对于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政执法人员明知自己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徇私舞弊仍不移交。这种犯罪有的是为徇亲友私情,有的是为了得到某种利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对犯罪人网开一面等。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是出于徇私的动机,而是由于没有认真了解情况,存在对事实认识上的偏差,或者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则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