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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6   浏览量:79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主要是指,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而未公开审判或者不应当公开审判而公开审判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违反回避制度的。为了防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关系或违反一定的工作纪律,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对回避专门作了规定。“违反回避制度”,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让不应该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参与了案件审理。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得到指定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等。“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庭禁止或者通过强制力制止当事人行使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限制”则是法庭对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对诉讼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只有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才应当被发回重审。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关于审判组织,《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一章作了专章规定。这里所说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包括在组成人数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组织的成员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除了前四项列举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外,第一审人民法院可能还有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如不按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等,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如果该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影响一审判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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