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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8   浏览量:670  
  


  1.审理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审判组织。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即:第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三,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员人数应当是三人。

  合议庭应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庭笔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理的内容。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4.审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的审判方式是调查讯问式,采用阅卷与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审查、核实案件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2)讯问被告人。可以采用当面讯问或者远程视频讯问等方式进行,法律没有做出强制要求,但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之所以规定讯问被告人,主要为了准确查明案情,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考虑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面临可能被剥夺生命的境况,他知晓案情,也最为关心死刑复核结果,由办案人员亲自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供述,听取他对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意见,是查明案情,判断原判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核准死刑的必经途径。这样做,也是给被告人一个充分陈述的权利,让其有机会亲口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人员讲清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为自己进行辩解。

  (3)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五十七条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 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

·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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