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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放射性物质而造成职业病防治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09   浏览量:803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放射性物质而造成职业病防治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本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对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活动的特定职业劳动者来讲,其因职业活动引起的疾病防治,除应遵守本法外,还应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200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防治主要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病人保障等内容,但对放射性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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