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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十五条:关于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应当采取措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9   浏览量:754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报,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草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

  【释义】本条规定是关于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应当采取措施的规定。

  一、第一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防沙治沙工作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多个管理部门的一件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仅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一家是不能完全制止目前我国土地沙化持续恶化的趋势的。在发生土地沙化的地区,造成土地沙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土地使用者的情况也是复杂的,耕地、草原、湖泊、林地都有发生土地沙化的可能,而这些土地的管理部门也是分别属于农业、畜牧、土地、林业、水利等不同的管理部门,这就需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监测到土地沙化的真实情况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在政府的指定和协调下,由有关管理部门通过不同的管理渠道去预防和制止土地沙化情况的发生和发展。这就是本款规定的另一方面内容,即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本款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一项法定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应当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措施。政府在这里的行政行为是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去实现的,对于发生在草原上的土地沙化就责成农业或者畜牧主管部门去制止和治理,发生在林地上的土地沙化就责成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去制止和治理,发生在谁管理的土地类别,就由谁负责制止和治理。本法这样规定是和草原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紧密相衔接的,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也使管理措施经济有效。

  二、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是监测体系的第三个层次,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灾害天气监测预报活动,本款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气象干旱和沙尘暴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发现气象干旱或者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草原、农(牧)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风沙危害。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数次强烈的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人员死亡也时有发生。例如:2000年春季发生在北京地区的多次沙尘暴就造成飞机停飞,高速公路关闭,交通事故增多,电线以及广告牌脱落造成人员死亡。又比如:在许多沙化土地地区,每年4~5月份正是春播季节,沙化土地一遇到稍大一点的风,种子和肥料就会被吹走,有的幼苗被连根拔出,土壤水分散失,有的被风沙吹干致死,有的禾苗被掩埋。反复补救,常误农时,一误就是一年。沙化土地地区干旱天气使得草场退化,使适于牲畜食用的优势草种逐渐减少,甚至完全丧失;牧草变得低矮、稀疏,牧草产量明显降低,草场的载畜能力大为下降。这些灾害可以通过气象预测预报,争取应急时间,及早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预防,以减轻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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