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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二十九条:关于营利性治沙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0   浏览量:770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治沙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预防土地沙化和治理沙化土地的根本目的是充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地利用沙化土地,实行治理后的验收制度,是保证沙化土地治理一片,成功一片,投入开发利用一片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检查验收,将治理与开发利用在时间上区分开来,在保证自然环境条件达到开发利用的承载能力条件下,对已经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验收后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准予进行开发利用;对尚未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要求继续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直到达到治理方案规定的要求为止。为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本法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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