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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正)(已被修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30 浏览量:1401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703号
【发布日期】2018-09-18
【实施日期】2018-09-18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修改变更】2008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529号公布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3号修订 修订后文本: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修订)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0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七、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