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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7-08   浏览量:1130  
  

  一、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认定

  会计账册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会计账册不仅是公司管理层准确地掌握自己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同时,在国家税收管理和诉讼程序中,会计账册还是决定税额的主要依据和重要的诉讼证据。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债权人、国家的利益,《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违反该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行为有以下特点:

  (1)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主体。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该行为的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

  (2)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大多是为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者逃避公司的法定义务,目的与动机十分明确,因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是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设立会计账册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之外设立了另外一套会计账册。

  二、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另立会计账册行为的处罚

  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公司法》第201条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处理方式,即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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