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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义务和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5   浏览量:1062  
  

  一、公证员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纪包括遵守党纪、政纪和公证执业纪律。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纪律对于作为共产党员的公证员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民主党派的公证员应当遵守其党派纪律;司法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为保障公证执业行为的正当性,也会制定各种纪律,作为公证行业的一员,公证员应当予以遵守。

  守法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政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依据,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各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法律职业人的公证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证员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由于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党的政策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就成为指导社会行为的准则,所以公证员还必须遵守党的政策。

  (二)恪守职业道德。在现代社会,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如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职业道德的提出和建立是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细化、民众权利扩张和伦理学发展的结果,是指某一特定领域的从业人员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之间、不同行业之间的职业道德并非泾渭分明,彼此多有交叉,但总有各自特别之处。公证员不仅应当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还要恪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中国公证员协会于2002年制定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包括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四个方面的内容,这是公证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所有公证员的道德指引。

  (三)依法履行公证职责。

  1.公证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该权限应当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限。公证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活动,否则就属于滥用职权。公证证明的对象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公证事项会不断出现,所以该权限不能理解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予以公证的就不能公证”,而是指不能行使应当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的职权,如纠纷裁判权、专业鉴定权等。

  2.公证员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公开、公正的程序能够使得实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的体现,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公证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

  3.公证员应当正确适用实体法。实体法是以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判断公证对象是否合法的依据。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必须正确适用公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法,以保障该事项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物确定(或可能)、不违反社会公益,真正做到预防纠纷。

  4.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一是公证员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委托他人履行;二是应当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三是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反对官老爷作风。

  (四)保守执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证员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名公证员必须具备的素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公证事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员也不得随意散播。如遗嘱公证,应作为密卷进行保存,再如招标投标公证,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公证员对此必须守口如瓶。另外,公证员还应当保守公证工作秘密,对于办证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意见、内部材料和不应当透露的其他与公证工作有关的信息,一律不得泄露。

  二、公证员享有的主要权利

  (一)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证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公证员的薪金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公证员的劳动是公证机构运行、公证行为实施、公证目的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公证员应当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经济权利,同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是调动公证员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措施。

  (二)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除法律特别限制的人员和情况,公民具有择业的自由。辞职,是公证员的自由,是其一项应有的基本权利。辞职应当是自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迫使公证员辞职。公证员辞职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申诉权和控告权是公证员对于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对处理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权利。公证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人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本人的处分或者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公证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三)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处罚。这是为保障公证员能够依法独立执业、排除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而规定的。公证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公证员只服从于法律,其只有违反了法律才应受到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之外,凭自身意志对公证员进行处罚。

  所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公证员才被免职、处罚;同时由于公证员是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最终由司法部任命的,所以公证员的免职、处罚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做出。这里规定法定被免职的情形主要是指公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龄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法定被处罚的情形主要是指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6)私自出具公证书的;(7)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8)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9)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10)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本法并未规定详细的免职和处罚程序,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等。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的“法”并非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也属于公证员应当遵循之“法”,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中国公证协会可依之给予违反者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 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

· 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特殊许可)

·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般许可)

· 公证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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