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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10   浏览量:974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号
  【发布日期】1990-06-26

    【实施日期】1990-07-01

    【时间效力】已被2022年3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57号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 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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