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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07   浏览量:605  
  


  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其效力具有独立性。合同终止,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结,但是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有效。这是因为,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将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之债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一并消灭,将会使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失去法律依据,势必影响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清结。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例如银行汇票的结算,商业汇票的结算,银行本票的结算、汇兑、委托收款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条款的,合同消灭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进行清理的主体,比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某财产评估机构;清理的范围,比如是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还是库存产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价还是市场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及生效时间的确定

·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 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具体情形

· 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从随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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