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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6-13   浏览量:713  
  


  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即为特殊诉讼时效,包括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涉及国际私法问题和国内外、境内外的管辖问题,因此适当延长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条件

· 双方违约及其责任的承担

· 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减损规则)

· 债务免除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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