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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5-10   浏览量:1154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所谓内容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是无条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但承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撤销要约的时间规定

· 要约的撤销

· 要约撤回的规定

· 要约的效力及生效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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