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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交付保管凭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464  
  


  保管凭证,是指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证明存在保管关系的单据,它表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保管物。其主要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并非保管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如果根据交易习惯,保管人不给付保管凭证的,则按照交易习惯处理。

  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尽管如此,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仍具有重要意义。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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