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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因法定事由终止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23   浏览量:437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是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为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一方死亡、终止,意味着委托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对死亡或者终止一方的人身信任的物质基础不复存在。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无法正确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去管理或者处置受托事务,自然也丧失了委托人对其的信任基础。此类法律事实出现,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是指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终止,是指作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社会组织的终止。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于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即使出现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事由,委托合同也不应当当然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 共同委托的规定

·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 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 保管人留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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