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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0-04   浏览量:601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作了全面规定,具体内容是:

  (1)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首先,合伙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伙事务决定的表决规则,可以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也可以是半数通过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无法补充协商一致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需注意的是,无论合伙人投资多寡,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的目的是为实现共同事业,各合伙人不仅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还要参与合伙事业的运作及执行。各合伙人基于合伙的性质和目的,都有权具体执行合伙事务。一般来说,合伙人自签订合伙合同之日起,基于合伙人身份即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

  (3)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合伙人可以在订立合伙合同时或合伙成立后全体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此处的“委托”虽具有委托特征,但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基于合伙关系产生,源于合同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决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代表合伙,如果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的监督权。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分别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互相监督。如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报告执行情况,掌握合伙经营情况;或者查询合伙会计账薄,了解合伙财务状况。

  (5)合伙人的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对于该合伙人是否停止该项事务执行,则需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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