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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概念和主要种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0   浏览量:1097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依据承揽工作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各种具体的合同种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来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

  (2)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

  (3)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物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劳力等,予以修复并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修理鞋等。

  (4)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制一文物用以展览。

  (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上六种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常见的承揽合同种类,但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章所调整的范围不仅限于此。承揽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应归于承揽合同范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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