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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0   浏览量:1059  

  


  承揽合同中的材料,是指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材料的选定关系到承揽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巨大。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承揽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由谁提供材料的,一般认为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材料。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对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所负的主要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并约定了提供材料的时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承揽人准备材料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

  (2)承揽人选定的材料应当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定作人对材料的检验是定作人的一项权利,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不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为必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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