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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1   浏览量:939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首先,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研究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都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其次,上述事由已经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根据合同篇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还可因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导致失败等原因而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

·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 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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