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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6   浏览量:919  

  


  一、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

  (1)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技术问题一般涉及工艺流程、机械设备、产品结构等,受托人须前往委托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驻现场发现、识别并解决技术问题。因此,委托人必须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如提供相应的产品、拆卸相应的设备;提供技术资料、数据等。

  (2)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关于工作质量,一般以受托人实际解决合同涉及的委托人的特定技术问题为评判标准,合同如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则可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包括受托人自己的相关技术标准)。因委托人发生的技术问题具有反复性,因此,受托人作为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一方,有义务将相关的知识传授给委托方以备未来之需,如交付技术说明书、委托员工跟随学习等。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委托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中的技术信息,如果涉及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受托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十五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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