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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17   浏览量:893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就是说,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这样的约定,多是由于保管是有偿的,特别是保管人为了实现获得保管费的合同目的而订立的。当寄存人不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就可以依法追究寄存人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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