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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的基本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25   浏览量:728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交付给第三人使用、收益,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转租行为中,原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承租人为转租人,第三人为次承租人。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转租的基本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承租人转租的,须经出租人同意。首先,在转租的情形下,虽然承租人并不脱离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可能因此丧失对租赁物的控制,也难以了解第三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因此,擅自转租可能导致对原出租人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在租金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为了利益而进行转租,这就使得出租人无法实际控制租赁物。其次,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只是获得了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但在转租的情形,承租人的获利并非源于对租赁物的使用,而是通过转租这种交易行为而获利,这显然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应当视为未遵守合同目的的行为。此外,在特定的情形下,转租行为还可能与出租人的租赁交易形成竞争关系。因此,规定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租赁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出租租赁物;二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对于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事后出租人知道后并不反对或予以承认的,也可以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2)合法转租的法律后果。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有效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继续有效,承租人仍然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因次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者被解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也随之终止。因为这个次承租合同的订立是以前一个租赁合同为基础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直接破坏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任,也直接损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同时造成多层次的对租赁物的占有关系,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或使出租物的毁损程度加重,所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 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的规定

·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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