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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交易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7-30   浏览量:624  
  


  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融资为融物服务。买卖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负支付货款的义务,而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且了解租赁物。出租人实质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买卖合同项下包括交付租赁物在内的相关义务。从鼓励和促进交易的角度,承租人虽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法律直接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负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租赁物迟延履行的责任。出卖人不仅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而且应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之所以会有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根本原因是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租赁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的权利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数量、规格、技术性能以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并且应当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一般不承担责任,对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的,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即出租人在买卖合同中享有的买受人的权利,只要是与受领标的物有关,承租人都享有。例如,承租人有权获得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由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 租赁物经营使用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

· 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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