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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适用债权转让有关规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6   浏览量:654  
  


  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应收账款的转让,其实质是合同债权部分权能的转让,是债权转让的特殊形态。作为债权转让的特别形式,对其法律关系的调整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当然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即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第545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548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550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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