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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2   浏览量:647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了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可以涵盖缔约和履约阶段。

  一、公共运输的认定

  公共运输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可以明确的公共运输有城市客运服务出租车运输、道路公共汽车运输、城市地铁运输、公共航空运输、铁路公共旅客与货物运输等。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公共运输具有公用事业性。公共运输是与供电、供水、供煤气、供热、电信、医疗等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服务行业相类似的行业,这些行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营业必须向社会公众开放才能保障社会正常运转。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法律有必要对经营这些公益性行业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缔约自由进行必要限制,规定其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出承诺。

  (2)公共运输一般都具有垄断性。由于公共运输涉及公共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上具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和营运准予条件,特定公共运输未经许可不得营运,由此公共运输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形成由其或者其特定群体专门经营的垄断状态。另一个表现是交易定型化、价格固定化、合同格式化,如班机和班车一般事先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并采用统一车票、运单,并印制、公示标准运输条款等。

  二、通常、合理的认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但在运输工具已满载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乘坐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要求。这里强调的是不得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坐的是头等舱,旅客要求提供空调服务就是“通常合理”,而对散舱的旅客来说,要求提供空调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断是否为“通常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最后,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对旅客或者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例如同为乘坐普通舱位的旅客,承运人就不能对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费餐,而对另一些旅客不提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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