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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857
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或者解除权,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具体包括:
(1)中止运输,即暂时停止货物的运输,等一定的事由发生或者消除后再继续运输。
(2)返还货物,即承运人将货物运回起运地并交还托运人,这一般会导致合同的终止。
(3)变更到达地,即变更合同约定的运输所要到达的地点,也就是变更交付货物的地点。
(4)变更收货人,即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运输合同的变更必然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对于已经履行完毕部分的运输服务,承运人有权按照比例收取运费,也有权收取因此而增加的运费。
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
(2)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
(3)这里规定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只能由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享有,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成立后,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