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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6   浏览量:698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规定是基于货运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考量。因为货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承运人不负担赔偿责任,且托运人亦没有过错,若再让托运人负担运费,显失公平。为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丧失运费请求权。即便已经收取运费,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灭失不仅包括货物全部灭失,也包括部分灭失。当货物因不可抗力部分灭失时,承运人对灭失货物对应的运费,也不得请求托运人支付,已经收取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该部分的运费。承运人对未灭失部分的货物,仍然可以主张运费请求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确定

·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规定

· 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

· 工程量纠纷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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