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多式联运中托运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9-07   浏览量:823  
  


  在多式联运中,托运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三方面的责任:

  (1)保证责任。即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经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数量及危险特性的陈述的准确无误,并应对违反这项保证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对凡是因为托运人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者大意而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3)运送危险物品的特殊责任。托运人将危险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当告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必要时应告之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否则其要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因运送这类货物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但如果托运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托运人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不受多式联运单据是否转让的影响,只要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不管多式联运单据在谁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可向托运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持票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责任规则

· 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 承运人的提存权

· 对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1735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