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04   浏览量:1124  

  


  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使用、保管等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主要承担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功能,出租人并不承担对租赁物的管控义务。因此,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都排除出租人的责任,其对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出租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这种侵权责任通常包括四种情形: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

·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物权效力

·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9686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