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承揽人留置权和拒绝交付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0   浏览量:1101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

  所谓留置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依法事先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以将该留置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所谓有权拒绝交付,是指承揽人在定作人无故不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有权向定作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或者不得拒绝交付的,承揽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也不得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在工作完成时,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定作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以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交付及验收的规定

· 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监督检查的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承租人的赔偿责任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059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