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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10   浏览量:1134  

  


  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报酬一般指金钱。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如果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验收该部分工作成果,并根据已交付部分的工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制作三套沙发,总价九百元。乙每完成一套沙发,就交付一套。甲每验收一套,则应当向承揽人支付三百元。

  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定作人支付材料费,也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交付及验收的规定

· 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监督检查的规定

·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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