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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30   浏览量:135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企业资质的撤回、撤销与注销作了具体规定:

  1.资质的撤回。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资质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资质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

·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撤回、撤销与注销

· 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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