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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管理的基本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3 浏览量:1497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1)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2)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3)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序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序。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