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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方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27   浏览量:936  
  

  依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以下条件:一是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总承包单位认可;三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四是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分包的行为,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承包单位违法进行分包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责令改正。这里所讲的“责令改正”,是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责令承包单位改正不符合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分包行为,将违法分包出去的工程收回;已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讲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违法分包的单位以低于总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承包价进行工程分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3)并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了罚款数额: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对违法分包的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分包的单位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 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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