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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适用范围问题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2-04   浏览量:1261  
  

  按照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房屋的建造活动,都应当适用本法,但建筑法第八十三条对几种特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建筑法执行。“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建筑法有关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一些规模很小的房屋建筑(如比较简易的平房建筑)来说,难以全部适用,要求参照执行,比较符合实际。至于可以参照执行建筑法的小型房屋建筑的具体标准,建筑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2)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是指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

  (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建筑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 因建筑物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出具质量合格文件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法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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