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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1   浏览量:987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间效力】已被2018年10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令第44号)废止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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