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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6   浏览量:829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平等保护不同民事主体的物权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此,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集体、私人等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即使国有财产,一旦进人市场交易领域,也必须与其他财产一样在遵守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受平等保护。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任何人侵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无论是无权占有、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还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谁,权利人均有权依据民法典物权篇的有关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各个权利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作用的不同,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一律平等。

  上述所称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系概括性规定,是指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例如社会团体所有权。对于他权利人的物权,民法典物权篇也给予平等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登记的担保物权人与实际的担保物权人不一致时担保物权的归属与行使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效力

· 未办理登记时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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