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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19   浏览量:541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究竟哪些人可以查询和复制登记资料,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和复制,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可以进行查询。持这种观点的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物权公示的目的就是要公开登记资料,让社会公众都能够知道物权归属的状况。第二个理由是,如果权利人选择进行登记,登记行为本身也就表明他并不把所要登记的内容作为个人隐私,登记的资料就是准备要公开的,因此不属于隐私的范畴,也不属于商业秘密。第三个理由是,如果一部分人可以进行查询、复制,而另外一部分人不能进行查询、复制,就需要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所需的成本比较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享有不动产物权而不想进行交易的权利人来说,没有必要使其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让社会公众都知道。对于想要受让不动产物权的的当事人来说,也无需了解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需要了解的只是对方需要出让的不动产物权信息。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向全社会公众开放。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物权公示本来的含义或者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物权公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但这个不特定的人不是全社会的人。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者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的要求,就达到了登记和物权公示的目的了。如果不加区别地认为所有人都可以去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实际上是-一种误导,做了没有必要做的事情,甚至会带来没有必要的麻烦。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上述所称权利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已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一定现实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不动产登记结果而影响其利益存在或实现的人,包括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等。

  可以查询、复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实践中,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的查询主体、查询范围等依法进行查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以及管理机构

·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时间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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