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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453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所谓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通常是指国家通过财政划拨或者行政划拨的方式动用国有财产开办的事业单位。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哪些权利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使,这对保护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收益和处分权能要受到一定限制,即行使收益权或者处分权时必须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占用的财产,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分别处理:一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毫无处分权利,比如故宫博物院对其占用的某些财产;二是经过审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部分处分权利;三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利。这就需要通过以后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处分其占用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 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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